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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年到十五可放鞭,空气重污染禁放

  • 更新时间:2015-02-08 浏览量:537次
  • 2月11日(农历十二月二十三)至3月5日(农历正月十五)期间,除2月18日(农历除夕)全天外,每天6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,其他时间禁止燃放。在市公安局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,哈市公布了今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表。


      市政府日前发布的《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告》提出,提倡市民不放或者少放烟花爆竹,环保绿色过春节,改善哈市环境质量。有关部门发布空气重污染橙色或红色预警时,应当暂停燃放烟花爆竹。市公安局呼吁全市机关(企)事业单位,带头不放烟花爆竹,不放“开门炮”。


      市民可通过“110”举报电话或手机号举报非法运输、储存烟花爆竹违法、违规行为,凡举报查证属实的,公安机关将按照每箱烟花爆竹给予1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,对违反《通告》规定的,将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》等规定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。


      燃放鞭炮须知


      燃放时间


      本市建成区内,2015年2月11日(农历十二月二十三)至2015年3月5日(农历正月十五)期间,除2015年2月18日(农历除夕)全天外,每日6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,其他时间禁止燃放。


      禁放天气


      有关部门发布空气重污染橙色或红色预警时,应当暂停燃放烟花爆竹。


      燃放地点


      燃放烟花应当到空旷、开阔的广场,沿江堤岸或者各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。各区、县(市)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,根据各地区实际合理划定并公布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,方便广大群众到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。


      燃放注意


     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:向行人、车辆、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;在高层建筑、构筑物、树枝、路灯杆上悬挂、垂吊燃放烟花爆竹;妨碍交通秩序。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看护燃放烟花爆竹。


      禁放区域


     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


      车站、码头、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


     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


     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


      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大中小学校、敬老院


      山林、草原等重点防火区


      商店、饭店、影剧院、体育场、公园等公共场所,行人多的街道、广场


      步行街区、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场所


      房顶、阳台、窗口、楼梯、走廊


      棚户区、柴草垛堆放地


      禁放“升空型”烟花爆竹区域


      在距离棚户区50米、柴草垛30米、高层建筑20米区域以外,距离加油站、加气站、化工厂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100米区域以外,距离高压线、变电站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20米区域以外,以及住宅小区楼院内,可以燃放鞭炮,但不得燃放向空中发射的礼花弹、“二踢脚”等烟花爆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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